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

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

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,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,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。

一、限额数量授权发行

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,凭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》、《发票领购簿》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。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,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。

(一)企业名称;

(二)税务登记代码;

(三)开票限额;

(四)购票限量;

(五)购票人员姓名、密码;

(六)开票机数量;

(七)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。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项信息变化,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;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,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。

二、发票发放(一体化发售)

一般纳税人凭《发票领购簿》、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。

 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:

(一)会计核算不健全,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、进项税额、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。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。

(二)有《税收征管法》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,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。

(三)有下列行为之一,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:

1.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;

2.私自印制专用发票;

3.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;

4.借用他人专用发票;

5.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;

6.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;

7.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;

8.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。

(稿件来自:财务部王思洋